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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答客問  (華語版)   2015.08.15劉明新

 

一、請問「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成立於什麼時候?

答:成立於2014年7月4日。

 

二、為什麼選擇這一天成立?

答:7月4日這一天正好是美國獨立紀念日,基金會認為,當年美國人的祖先勇敢追求獨立的精神,就是實踐「人民作主」的精神,值得所有台灣人效法。

 

三、請問基金會創辦人是誰?

答:創辦人是林義雄先生。

 

四、為什麼要創立「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

答:因為要培養台灣人作主人的氣質和習慣,讓全體國民都有民主意識及素養,並發揚慈悲喜捨,愛護鄉土同胞的精神。我們相信,惟有這種作主人的氣質和習慣,才能根本擺脫數百年來被外來殖民者宰制的命運,讓子孫在自由、民主的國家體制下,與世界各國人民同步共享人權的尊嚴與幸福。

 

五、什麼是「人民作主」?

答:從字面上來說,民主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當然可以作主決定國家的公共政策,舉凡憲法所規定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都是人民可以作主的基本權利。譬如透過〈選舉罷免法〉定期改選或提案罷免國家領導人和民意代表;遇有重大政策─例如核四要不要興建、憲法要不要修改等問題,也可以透過〈公民投票法〉來共同作出決定,並共同承擔責任。這就是「主權在民」「人民作主」的真義。

也就是說,人民作主——就是透過民主程序,決定自己的命運,並共同承擔後果。

 

六、請問「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的前身是甚麼?

答:「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的前身有兩個:一個是1994年9月13日成立的「核四公投促進會」,另一個是2009年轉型的「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

 

七、2014年,為什麼要再轉型為「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

答:因為2014年4月28日行政院宣佈「核四一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二號機全部停工」,在核四已實質停建下,「核四公投」不再是議題,因此將「核四公投促進會」和「人民作主志工行動網」改組為「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希望以基金會方式來推展人民作主的理念,可以用更多元的方式辦活動,來培養國民作主人的氣質,走更長遠的路。

 

八、目前基金會最重要的行動目標是甚麼?

答:有三個目標要達成:(一)補正公投法。 (二)修正選罷法。 (三)修改憲法。唯有這三項目標都達成,才能深化台灣的民主法制,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

 

九、請問「公投法」是在哪一年通過的?

答:在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31日由陳水扁總統公布,並正式實施。

 

十、什麼是公民投票?

答:「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度,也是落實「主權在民」原則的重要制度,當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包括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悖離民意時,讓人民可以透過「公民投票」課予政府遵從人民意志的義務。也因此,公民投票一方面是民眾直接對「事」表達意見的參政權,一方面也是人民意志最直接有效的展現方式。

我國憲法第17條賦予人民的參政權,除了授權給政治人物的「選舉」權外,還包括由人民自己決定公共事務的「創制」權、「複決」權,而「創制」權、「複決」權也正是人民透過公民投票展現意志的權利。

 

十一、為什麼公民投票會成為國際潮流?

答:因為公民投票的作用,在落實直接民權,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可以化解政黨爭執與社會歧見。因此:

(一)、全世界有156個國家舉辦過全國性或地方性公民投票。

(二)、到2003年11月底,全世界已舉辦過1523次全國性公民投票。

(三)、1972年到2002年間,歐洲共有超過1億5千萬公民在11個國家舉行過27次是否加入歐盟的公民投票;美國各州舉辦的公民投票次數更高達2869次之多。

 

十二、世界各國,有哪些透過公投成功獨立的案例?

答:例如,蒙古1945年投票,脫離中國;杜格1956年投票,脫離法國;幾內亞1958年投票,脫離法國;馬達卡斯卡1958年投票,脫離法國;西沙莫亞1961年投票,脫離紐西蘭;鑾達1974年投票,脫離法國;克模羅斯1974年投票,脫離法國;洛維尼亞1990年投票,脫離南斯拉夫,88%贊成;愛沙尼亞1991年投票,脫離蘇聯,77%贊成;立陶宛1991年投票,脫離蘇聯,91%贊成;拉脫維亞1991年投票,脫離蘇聯73%贊成;喬治亞1991年投票,脫離蘇聯  98%贊成;客羅西亞1991年投票,脫離南斯拉夫  94%贊成;厄利垂亞1993年投票,脫離衣索比亞;東帝汶1999年8月公投,脫離印尼獨立。

 

十三、世界各國,有哪些透過公投憲政改造成功的案例?

答:法國:1958..09.28公投,80%贊成新憲;智利:1980.09.11公投,68%贊成新憲;菲律賓:1987.02.02公投,79%贊成新憲;南韓1987年10月27日新憲公投,93%贊成新憲。

 

十四、世界各國,有哪些透過公投成功影響公共政策的案例?

答:世界上許多承認公民投票權利的法治先進國家,都有不少透過公民投票展現人民意志、影響政府決策的例子。

南非曾在1992年透過公民投票,廢止其長久以來惡名昭彰的「種族隔離」(apartheid)制度;瑞士在2002年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向聯合國申請成為會員國。愛爾蘭在2015年透過公民投票通過了成為第一個以公投完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日本2015年在相對多數決的前提下,否決了大阪市和大阪府合併的的大阪都構想公投案…..。

 

十五、何謂「全國性公投」、「地方性公投」?

答:公民投票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乃是針對全國性事務(例如我國是否應該開放帶骨美國牛肉進口),而地方性公民投票則是針對地方自治事項(例如台北市大巨蛋的體育園區是否變更為森林公園)。

 

十六、依現行公民投票法進行公投,有哪些程序?

答:無論是全國性公民投票還是地方性公民投票,依目前公民投票法的規定,基本上進行的程序都相同,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由千分之五具投票權的公民(在全國性公投,約9萬0433人)提案;

第二階段:向地方選舉委員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提案,並送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核;若遭審核不符規定,提案便會被駁回;

第三階段:審查通過後,須由百分之五具投票權的公民(在全國性公投,約90萬4323人),於六個月內完成連署,才能真正啟動公民投票。

第四階段:公民投票,必須由過半數的選舉權人參與投票(即投票率百分之五十,904萬3228人),且同意票須超過投票人數的一半(452萬1614人),公民投票才會有效通過,否則公民投票提案便視為「否決」(此即俗稱的「雙二一門檻」)。

 

十七、哪些事項不可以公投?

答:一般而言,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等事項不可以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

但我們的「公投法」因國家處境關係而變得比較特殊,公投能複決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公投也能創制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但不得創制憲法,也就是不能將「國土範圍」「國旗、國號、國歌」等改變主權現狀付諸公投,這完全違背「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將來必須補正。

 

十八、公投有用嗎?如果政府不執行公投結果,怎麼辦?

答:《公民投票法》規定,如果通過,政府一定要執行,否則就是違法失職;如果政府不執行公投結果,可以到法院告他,也可以到監察院檢舉他。

 

十九、如果公投沒有通過怎麼辦?

答:依《公民投票法》規定,如果沒通過,3年內不可再提出同樣的公投案;但並不表示政府不可以執行公投的訴求。例如,投票人數未超過公民人數的一半,但投「贊成」票的人較多,則雖然公投未通過,但仍表示民意的支持,政府理應重視。

 

二十、為什麼要「補正公投法」?

答:因為現行「公民投票法」,從提案、審議、連署到投票,在在都有許多不合理、反民主的設計,使公投法成為不可能公投成功的公投法,而有「鳥籠公投」之稱,此已嚴重違反「直接民權」的立法精神,故必須補正。

 

二一、現行「公投法」,在提案和連署方面有那些不合理?

答:第一階段,提案門檻要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約9萬多人),這種高門檻沒有必要,因為提案門檻的效果只在於「啟動主管機關對該公投提案的程序性審查」,自然應該大幅降低門檻,僅須避免濫行提案即可。故建議改為萬分之一(約1800-1900人)即可。

第二階段,正式連署門檻也太高,人數必須達選舉權人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約90萬4323人),比獨立參選總統選舉的連署百分之一點五(約27萬人)還高,極不合理。公投作為更常態性的民意制衡,自然不應該比四年選一次的總統提名,還來得困難。故建議比照總統選舉,改為百分之一點五(約27萬人)即可。

 

二二、現行「公投法」,在投票率方面有那些不合理?

答:現行「公投法」規定,公投之投票率規定為選舉權人的半數,也就是二分之一,故必須有百分之五十的選舉權人(約904萬人)出來投票,結果才算有效。但總統選舉或其他選舉均無此規定,不論多少人出來投票,只要獲得相對多數票即可當選。故「公投法」如此規定極不合理,建議比照各種選舉,採取「簡單多數決」即可。

 

二三、請問,二分之一(50%)投票率的規定,會產生那些負面結果?

答:歷屆選舉,除總統選舉可達八成以上,其餘選舉的投票率都在七成上下,因此,以現在藍、綠陣營勢均對立之態勢,只要反對方陣營鼓吹選民不領公投票,或不出來投票,有三成左右的人不投票,公投過關的機率就幾乎等於零,導致公投之民主意義蕩然無存。這是二分之一投票率規定最不合理、也最負面的地方。

另外,50%投票率門檻不但鼓勵反對方的政黨或利益團體「反動員」(呼籲大家不參與公投、降低投票率),造成正反雙方的起點不公平,更曲解「未參與投票」的投票效力,將其視為反對票,在實務上則使台灣過去所有全國性公投案都遭到否決,也造成公投提案總是在玩文字遊戲、處理正、反面命題,而無法促進公共討論的社會意識,淪為給政客背書的工具。因此,我們主張,廢除投票率門檻,採簡單多數決。

 

二四、能否舉例,因二分之一投票率的緣故,致使公投案失敗的例子?

答:例一,2004年,當時的陳水扁總統以公投法第十七條為依據(所謂「防禦性公投」條款),發動了「強化國防」與「對等談判」兩項公投。這是台灣歷史上首次全國性公投,人民對公投題目也都具有高度的共識,可惜的是,雖有700多萬人出席投贊成票,遠遠超過票數的半數以上,但就是因為國民黨的杯葛,鼓吹支持者不投公投票的關係,讓投票總數達不到全體選民的二分之一(約904萬),而遭否決。

例二,2008年民進黨再提出「追討不當黨產」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兩個公投案,並分別於立委選舉和總統大選時同步投票。最後也因為泛藍「反動員」、鼓吹支持者不投票,致使投票率未過半(約904萬)而自動失效。

荒謬的是,這兩次總統大選,當選人的得票都比公投贊成票少,卻仍然當選了總統,而公投案卻被否決,這是世界民主國家少有的現象!

 

二五、可是,2012年7月7日馬祖舉行「博奕公投」,為甚麼就通過了?

答:那是因為2009年1月12日,國民黨掌控下的立法院以修訂「離島建設條例」迴避「公投法」二分之一投票率的規定,將「博奕公投」投票率改成「簡單多數決」的關係。結果馬祖「博奕公投」,就以1341票反對,1795贊成,通過馬祖可以設立觀光賭場,而投票率卻只有40.76%。

 

二六、請問,公投的投票率採行「簡單多數決」,有什麼優點?

答:最大的優點是,無論是同意或不同意,雙方陣營都會努力宣傳自己的理念、鼓勵選民出來投票,和對方正面一決高下,因此投票結果可以充分展現真正的民意,且真正落實「主權在民」的民主義理。目前世界各國也大多採行「簡單多數決」,就是最好的證明。

 

二七、能不能舉出實際案例,說明「簡單多數決」的優點?

答:好的。以同樣是「博奕公投」來說,2009年9月26日,澎湖舉辦博奕公投,結果以17359票反對、13397贊成,否決澎湖設立觀光賭場,投票率為42.16%。可見不必靠二分之一投票權人的規定,反對方一樣可以在「簡單多數決」的規定下「否決」提案。而當時反對和贊成陣營就是以正面交鋒的態度,公開舉行辯論,各自宣傳和動員,最後投票結果也充分展現真正民意,把澎湖設立觀光賭場一案擋了下來。這種以民主程序落實「直接民權」,讓大家願意站出來共同作決定,就是「簡單多數決」帶來的最大優點。

 

二八、為甚麼主張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答:因為人民就是主人,人民的公投提案,由中選會作程序審查即可,不須另設一個21人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做實質審查,去否決人民的提案。

何況,公民投票是實現憲法保障人民「創制、複決」之參政權的具體制度,讓人民得以直接監督政府機關及代議體制,政府自然不應再設機關審查人民的公投提案,只能進行程序性的檢視。因此,公審會的不當設置,違反了公民投票的憲政精神,應予廢除。

 

二九、為什麼要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

答:因為2003年制定「公投法」時,有來自國際的諸多壓力,讓我們的公投法變得綁手綁腳、窒礙難行。公投能複決法律、立法原則、重大政策、憲法修正案,公投也能創制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但不得創制憲法,也就是不能將「國土範圍」等改變主權現狀付諸公投,這完全違背「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將來必須補正。

因此我們主張:必須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包括對外締結的條約及協議。對外條約或協議常對民生有重大影響,或涉及多數人民的生活利益,應納入可以公投的對象。例如2014年服貿爭議引發反服貿運動,就指出服貿涉及廣大人民生計且影響深遠,卻缺乏公開透明的民主參與機制。因此,服貿、貨貿、兩岸互設辦事處,或者其他國際政治經濟協議,都應該納入公投範圍,受人民檢視、決策。

 

三十、為甚麼要修正「選舉罷免法」?

答:因現行「選舉罷免法」中存有諸多反民主之規定。例如:以保證金制度阻礙弱勢參選、以得票門檻扼殺小黨空間、以超乎常理的罷免門檻,讓罷免公職成為事實上不可能…..。這些嚴重危害人民作主精神的法令,應該大幅修正。

 

三一、為甚麼要修正「修訂憲法」?

答:現行憲法是在1946年的中國所制訂,並不符合當今台灣社會的需求。例如:設計不良的中央政府體制,造就有權無責的總統;向大黨傾斜的選舉制度,不利弱勢政黨的發展;忽略社會權,加深台灣社經不平等;中央、地方權責不明,惡化城鄉差距等,在在都需要徹底翻修。

 

【附件一】成立「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的時空背景

【附件二】「核四公投促進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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