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作主志工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
為培養國民之民主意識及素養,並發揚慈悲喜捨,愛護鄉土同胞的精神,特創立「人民作主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宗旨:
1.培養國民之民主素養,使國民有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力並承擔主人責任之意識及素養。
2.培養優良社會風氣,造就高品質之文明國民。
本團團務事項:
1.舉辦全國行踏、座談會、演講會等文教活動,以宣揚本團宗旨。
2.其他符合本團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教事務。
第三條
「人民作主志工團」設「團務委員會」,由團務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為本團最高決策單位。
第四條
團務委員由具備下列資歷之志工中遴聘:
1.自1994年核四公投促進會成立以來參與活動時間超過1200小時或參與苦行、行踏超過1200公里。
2.參與活動時間超過600小時或苦行、行踏超過600公里。經團務委員會認定其確具服務熱誠並有完成前項標準之潛能者。
第五條
團務委員任期四年。分為二屆,每屆二年。
第一屆團務委員由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董事會遴聘,其中半數任期二年。第二屆起則由團務委員會遴聘。
第六條
團務委員會設團長、副團長各一人。
團長任期二年,卸任時由副團長繼任為團長。
團長綜理團務,召集團務委員會,並對外代表本團。
團長當然為團務委員。
每屆新團務委員產生時,選出副團長一人。
第七條
團務委員會得就具有第四條資格,並對本團事工有相當貢獻者聘為榮譽團務委員。
榮譽團務委員得出席團務會議,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八條
團務委員若有違反本團宗旨或有妨害本團聲譽之重大情事者,「團務委員會」可決議除名之。
第九條
「團務委員會」下可設活動、行政、公關等組,由團務委員擔任各組組長,必要時,得遴聘其他志工為副組長。各組副組長得列席團務會議,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民作主教育金會董事會擬定,並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辦法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團務委員同意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