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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志工團組織辦法

第一條

為培養國民之民主意識及素養,並發揚慈悲喜捨,愛護鄉土同胞的精神,特創立「人民作主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二條

本團宗旨:

1.培養國民之民主素養,使國民有行使國家主人的權力並承擔主人責任之意識及素養。

2.培養優良社會風氣,造就高品質之文明國民。

本團團務事項:

1.舉辦全國行踏、座談會、演講會等文教活動,以宣揚本團宗旨。

2.其他符合本團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教事務。

第三條

「人民作主志工團」設「團務委員會」,由團務委員五至九人組成之,為本團最高決策單位。

 

第四條  

團務委員由具備下列資歷之志工中遴聘:

1.自1994年核四公投促進會成立以來參與活動時間超過1200小時或參與苦行、行踏超過1200公里。

2.參與活動時間超過600小時或苦行、行踏超過600公里。經團務委員會認定其確具服務熱誠並有完成前項標準之潛能者。

第五條 

團務委員任期四年。分為二屆,每屆二年。

第一屆團務委員由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董事會遴聘,其中半數任期二年。第二屆起則由團務委員會遴聘。

第六條

團務委員會設團長、副團長各一人。

團長任期二年,卸任時由副團長繼任為團長。

團長綜理團務,召集團務委員會,並對外代表本團。

團長當然為團務委員。

每屆新團務委員產生時,選出副團長一人。

第七條

團務委員會得就具有第四條資格,並對本團事工有相當貢獻者聘為榮譽團務委員。

榮譽團務委員得出席團務會議,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八條

團務委員若有違反本團宗旨或有妨害本團聲譽之重大情事者,「團務委員會」可決議除名之。

第九條

「團務委員會」下可設活動、行政、公關等組,由團務委員擔任各組組長,必要時,得遴聘其他志工為副組長。各組副組長得列席團務會議,參與討論,但無表決權。

第十條

本辦法由人民作主教育金會董事會擬定,並於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辦法得經三分之二以上團務委員同意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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