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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補正公投法」問與答(簡要版)2017.11.09

執行長:劉明新

一、為什麼你們贊成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

答:「一讀版本」的內容打破了十四年來「不能公投的公投法」,即所謂的「鳥籠公投」之障礙,第一次讓「直接民權」有落實的機會,這是我們贊成的原因,至於其他理想,以後再繼續努力。

 

二、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在「提案」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在提案上:現行「鳥籠公投」「提案人數」是,上次大選「選舉權人」總人數的千分之五以上,約9.4萬人。一讀補正後的條文則降低為萬分之一(一萬人中平均只要有一人參與提案即可),所以一個全國性公投案,大約只要有1878人以上連署,即可提案。

 

註:「選舉權人」,是指當年選舉時有權投票的人而言,以2016年總統大選而言,有權投票的總人數約1878萬人。

 

三、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在「連署」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一個全國性的公投,在公民連署上:現行「連署人數」是,上次大選「選舉權人」總人數的百分之五(5%)以上,約94萬人。一讀補正後的條文則降低為百分之一點五(1.5%)以上,大約只要28萬人以上連署即可。

 

四、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在「投票率」上有何補正之處?

答:現行「鳥籠公投」第30條投票率規定:須50%以上「選舉權人」出席投票(約939萬人),公投才算有效。因此,過去十四年來,總共有六次全國性的公投,都因「投票率」不及50%以上,才無法過關。

 

立法院「一讀版本」已將「投票率」改為『公民投票的結果,以得票數最多者、且該最多得票數超過投票人總數四分之一者為通過。』也就是說,一個公投案,只要四分之一(25%)的「選舉權人」,約470萬人以上投下同意票,而且贏過不同意票,就可通過。

 

五、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把「鳥籠公投」下的太上機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除了嗎?

答:是的,「鳥籠公投」第三十四條至三十八條,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條文均已廢除,現今「一讀版本」公投主管機關,中央已改為「中選會」,地方已改成「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公投案的審理,將會更加合理。

 

六、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行政機關能否自行發動公民投票事項?

答:可以。行政機關已有權利發動公投。

 

原條文第13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藉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事項。」

 

「一讀版本」補正為:「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七、請問: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法條內容,還有哪些進步內容?

答:

(一)、增加原住民知情同意權。

第一條:「……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二)、增訂十八歲公民投票權。

第七條:「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三)、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

第九條:「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之領銜人徵求提案及連署;其提案及連署方式、審查作業等事項之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採電子提案及連署者,其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

 

八、請問: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對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的「一讀版本」,有何期待?

答:這個版本還有許多可以進步的地方。不過,它可以讓人民有實踐直接民權的機會,通過之後,人民就可運用它,對政策做有力的監督,對法律做必要的制定或修改,所以,我們希望它儘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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