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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民投票法」中充斥違反「人民作主」精神的條文,例如:過高的提案與連署門檻、不合理的投票率規定等。

 

從幾次舉辦公投的經驗即可得知,現行公投法其實是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反公投法」,應該儘速補正。

 

補正

公投法

選罷法已於2017年

12月12日在立法院

三 讀 修 正 通 過!

「公民投票法」的缺失與補正

 

「公民投票法」的目的應在於規範投票程序,方便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但是2003年11月27日,立法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條文中卻多處違反「直接民權」的立法精神,嚴重妨礙人民行使基本權利,應補正如下:

 

1. 應降低人民提案及連署門檻: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須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約9萬人)提案,才能進行連署,且連署人數必須達選舉人數的5%以上(約90萬人),比總統選舉連署的門檻(選舉人數的1.5%)還高,極不合理。建議改為1.5%。

 

2. 不必設定投票率: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必須有50%的選舉人(約900萬人)出來投票,結果才算有效。總統選舉或其他選舉均無此規定,不論多少人出來投票,只要獲得多數票即可當選。公投法如此規定極不合理。

 

3. 應取消「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人民就是主人,所以不應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就人民提案做實質審查。至於公投案之程序審查,由中選會辦理即可。

 

4. 不應限制公民投票事項:

只要人民連署要求舉辦公民投票,政府即應辦理投票作業,無權「否決」人民所提議之公投事項。

 

5. 行政機關應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行政機關欲推動某項政策時,應可將該政策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該政策。

 

6. 國會中的少數應有權利發動公投:

當國會中多數壓制少數,強行通過或否決某項議案時,如少數仍自信其主張為多數人民所支持,即可要求舉辦公民投票,由人民作最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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