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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選罷法
選罷法已於2016年
11月29日在立法院
三 讀 修 正 通 過!
現行「選舉罷免法」中存有諸多反民主之規定,例如:以保證金制度阻礙弱勢參選、以得票門檻扼殺小黨空間、以超乎常理的罷免門檻,讓罷免公職成為事實上不可能。這些嚴重危害人民作主精神的法令,應該大幅修正。
【410還權於民 行動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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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提案門檻降至百分之一,刪除軍公職不得提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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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連署門檻降至百分之十,連署期間延長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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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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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50%投票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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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罷免不得宣傳」、「不得與選舉同時舉行」、「一頁多位連署人」、「母法未定之填寫欄位」等各項不合理程序限制。
【修正後相關條文】
1. 罷免案之提議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2. 罷免案之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徵求連署期間:(1)立委、直轄市長(議員)、縣(市)長為六十日;(2)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四十日;(3)鄉(鎮、 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二十日。
3.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
4.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5. 罷免案提議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罷免活動期間,選舉委員會應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親自到場發表。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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